今天是:
     
 
 

工商管理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批复或投资人申请书
  (三)主管部门或投资人合法资格证明(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四)全体投资人指定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l、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属租赁的,须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11、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许可证
  12、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l、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做出变更决定或决议
  3、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经营范围、公司类型、法定代表人、公司分立、合并等登记事项应提交相关文件、证件
  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及修改章程,均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文件
  3、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设有分公司的还须提交分公司注销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及所有印章 ‘
  5、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l、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分公司隶属公司的公司章程
  3、公司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印章
  4、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证明
  5、营业场地证明(属租赁的,须提交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6、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或决议
  7、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注:公司设立分公司,其名称可以不含“分公司”字样,但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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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变更登记决定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撤销或注销分公司的决议
  3、《营业执照》正、副本及所有印章
  4、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2、企业章程(章程需主管部门签字同意并盖章)
  3、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4、企业组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企业住所证明(属租赁的,须提交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7、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交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许可证
  8、刻制公章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按分公司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分公司从事法律、法规实行专项审批的项目仍需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变更登记决定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撤销或注销分公司的决议
  3、《营业执照》正、副本及所有印章
  4、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2、企业章程(章程需主管部门签字同意并盖章)
  3、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4、企业组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企业住所证明(届租赁的,须提交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7、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交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许可证
  8、刻制公章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5、变更企业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事项须提交相关的文件、证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证明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须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及所有印章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法人出具的登记申请报告
  2、企业申请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本企业公章
  4、主管部门签署的非法人企业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证明
  5、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
  6、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属租赁的、须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注: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中涉及专项审批的项目,应提交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许可证。
[合伙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申请书 ·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3、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4、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属合伙人代表的,须提交其身份证明,属代理人的,须提交其代表资格证明)
  5、合伙协议(须经全体合伙人签字)
  6、经营场所证明(属租赁的,须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7、出资权属证明
  8、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
  9、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l、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属合伙人代表的,须提交其身份证明;属代理人的,须提交其代理资格证明)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6、修改合伙协议应提交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合伙协议修正案
  7、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应提交相关的文件、证件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4、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属合伙人代表的,须提交其身份证明;属代理人的,须提交其代理资格证明)
  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
  6、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7、经营场所证明(属租赁的,须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8、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注: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参照合伙企业变更登记规定办理。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属合伙人代表的,须提交其身份证明,属代理人,须提交其代理资格证明)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设有分支机构的,还须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文件)及所有印章
  5、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注: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参照合伙企业注销登记规定办理。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个人独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属申请人的,须提交其身份证明,属代理人的,须提交其代理资格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属租赁的,须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属申请人的,须提交其身份证明,属代理人的,须提交代理人资格证明)
  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印章)
  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5、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属申请人的,须提交其身份证明,属代理人的,须提交其代理资格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属租赁的,须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注: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参照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办理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属申请人的,须提交其身份证明,属代理人的,须提交其代理人资格证明)
  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设有分支机构的,还须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l、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董事会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证明
  3、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
  5、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6、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9、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公司住所证明 .
  12、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取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及出资额等内容
  3、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5、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须知]
    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同、章程批准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必须在30日内,持批准证件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3、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合同、章程
  6、董事会成员名单
  7、董事会成员的任职文件
  8、董事的身份证明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及登记表
  10、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
  11、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12、场地使用证明
  13、肿l、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4、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或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登记注册]
  1、隶属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
  2、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登记表
  3、隶属企业原登记机关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发出的分支机构登记通知函
  4、隶属企业的董事会决议
  5、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派书及身份证明
  6、企业负责人登记表
  7、场地使用证明
  8、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
  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企业年检]
     凡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企业都必须按规定年检。
     企业年检的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登记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应当于3月15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企业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投资者出资情况及企业法人依法生产经营情况。
企业年检的基本程序:
  1、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2、辖区工商所初审
  3、登记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4、企业交纳年检费
  5、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6、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相关规定及应具备条件]
     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
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2、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3、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4、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
  2、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
  3、单独立帐,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参照《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理施行细则》和有关规定。
   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理》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备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并经考试审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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