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
根据国务院批准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自1998年7月22日,以后新出生的婴儿即活产婴儿可根据“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落户。
1、1998年6月1日以后出生的小孩必须持出生医学证明。
2、随父亲落户的新生儿或未成年子女,母亲一方出具未落户的户籍证明。
3、城镇所申报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市防疫站、市妇幼保健站的章。
4、农村所申报的材料:出生医学证明或乡计划生育的证明及公章。
5、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或未成年子女落户加盖市计划生育的章。
6、6个月以内派出所落户,超过6个月的市局审批。
7、弃婴申报出生登记,须凭收养人或育婴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将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或收养证明材料收存归档,作为办理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
死亡
公民持《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比如,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核查后办理死亡登记。
迁出
迁出主要凭对方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就可办理迁出登记。大概有十种情况,需注意两种情况:
一是公民参军服兵役,凭“入伍通知书”办理注销手续;
二是公民被判处徒刑或劳动教养的,公安派出所凭执行刑罚和批准劳动教养的机关的通知或其家属的申报,办理注销手续。
迁出市外(调动、招生、其他)
l、持户口本;
2、持现迁入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准迁证:
3、迁往市区各派出所需持对方派出所的准予迁入证明。
4、招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有:
1、公民领取《户口迁移证》后,因故不迁或迁出后未落户又返回原住地居住的,问明情况,恢复常住户口,收回《户口迁移证》·附在原《户口迁移证》存根上,备注栏内注明作废的原因。
2、公民因故延期而使迁移证超过有效期限,问明情况后,补发新的《户口迁移证》,原证件收回并附在原存根上作废。
3、公民丢失《户口迁移证》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问明情况,要求公民写出书面申请后,可在证件有效期满后补发新的《户口迁移证》并在补发的《户口迁移证》的备注栏内注明补发的原因,然后将公民的书面申请收回存档,备查。
4、公民领取《户口迁移证》后又要求改变迁往地址的,凭新迁入地定居资格的凭证材料,可重新签发《户口迁移证》。
迁入
公民必须到达迁入地后,才能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
1、收养子女
凭市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经市以上执法公证部门公证,再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市局审批,可登记落户。
申报材料:公证书、收养证。
2、毕业生分配
申报材料:户口迁移证、报到证或退学证明。
如已分配,凭人事局或劳动局干部或工人介绍信的复印件落户。
如未分配,在原户口所在地落户。
3、复员、转业或退伍军人
凭市复员、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发给的证件,向定居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申报材料:
转业:组织部的证明。
复员、退伍:凭安置办公室的落户通知单。
4、刑满释放
在原户口所在地落户。
申报材料:释放证,解除劳教证明书。
5、夫妻投靠
凡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地市(镇)居住的公民,可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我市(镇)落户。
申报材料:户籍证明、结婚证、户口本。
6、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
对身边无子女,需要到市(镇)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子女所在市(镇)落户。对于多子女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投靠在县(市)的子女,登记投靠子女所在市(镇)常住户口。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休、退休的人员,需要返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原籍投靠配偶、子女的,准予办理入户手续。父母投靠子女,女性必须是55周岁以上,男性必须是60周岁以上,子女投靠父母必须是18周岁以下。
申报材料:户籍证明、父母或子女户口本。
7、对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
近亲属经公证处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准予办理入户手续。对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依无靠的残废人,可参照此条执行。
8、购房落户
在阿勒泰市购买商品房的,允许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在本市落户。
在镇或农村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放开户口迁移限制。
申报材料:房产证、户籍证明、乡镇证明。
9、工作调动
申报材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盖落户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及人事局、劳动局或单位人事科的章子)
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
1、迁移人到达迁入地后,因故要求改变迁入地点的,应责成其返回原迁出地重新办理《户口迁移证》,有的还要求重 新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迁移人申报迁入登记时,迁移证件已超过有效期限的,应问明情况,属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有正当理由的,应予以登记;无正当理由、人为造成的,应视证件作废无效,责令其向原签发机关申请补发新的户口迁移证件。
3、丢失《户口迁移证》或《准予迁入证明》的,责令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或原发证机关出具证明、标明迁移证号。
变更、更正
变更登记,指由于本人某些情况发生了变化,为使登记内容符合变化了的实际情况,而办理的一种变更记载;更正登记,是指对原来的登记内容由于报错或填错而造成的差错,所进行的一种更正记载。
除姓名、民族、出生日期等项目外,一般项目可凭相关证件或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更正登记。
1、变更姓名 。
a、年满18周岁以上的人变更姓名应适当控制,不应轻易给予更改。申报材料:书面申请、登报变更、证明。
b、干部、职工需要变更姓名的,必须要有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申报材料:书面申请,登报变更,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
C、18周岁以下可根据本人或父母的申报即可给予变更。申报材料:书面申请,登报变更,学校、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2、变更民族
个人恢复或更改民族的,凭市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变更手续。
申报材料:地区级民委的证明、居民身份变更申请表。
3、变更出生日期
申报材料: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底册复印件、原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出生户口证件的原始凭证、加盖户口专用章、居民身证份变更申请表。
居民身份证的办理
1、申领,是指应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首次领取居民身份证。凡应发居民身份证的公民都应及时申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年满16周岁时,从生日起计算30日内申领居民身份证。办理身份证,公民须带近期两寸免冠大头人像照片2张;经常戴眼镜的公民,须交戴眼镜的照片。
2、换领,是指公民所持的居民身份证因有效期满(或因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需要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不能再合法使用而依法交回旧证领取新的居民身份证。
3、补领,是指公民原来所持的居民身份证丢失后申领补发的新的居民身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