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务登记] 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业、变更、歇业以及生产经营等活动情况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
以下单位都需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指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外埠(外区县)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指外埠(外区县)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厂、分公司、经销处、办事处等。
个体工商业户。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事业单位。
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开业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部门证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以下几种情况应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扣缴义务人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在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要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证明,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内资单位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应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l、营业执照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证明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法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5、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6、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
7、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l、营业执照
2、企业的合同、章程
3、可行性分析报告
4、董事会名单
5、外贸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6、银行开户许可证
7、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外国企业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l、营业执照或登记证
2、外贸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和承包工程许可证
3、由总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4、总机构和境内相关机构简介
5、承包合同或经营管理合同
6、境内机构任职的首席代表及外籍人员的工作证、护照或回乡证
7、银行开户许可证
8、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注册税务登记]
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实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和在本市的非从事生产、经营,但负有纳税义务与代扣缴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本单位经营地或工作地的地方税务局征管法制科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内资单位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营业证明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证明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委托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5、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6、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
7、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由企业董事会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登记证件
2、企业总机构营业执照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总机构的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可免提供合同)
4、银行开户许可证
5、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
1、需提供有关证件资料交税务机关审核
2、填报《税务登记表》
3、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定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或《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及其副本以及购领发票凭证等证件、资料
[停、复业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停业登记表。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必要时可实地审查),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并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持《核准停业通知书》及复业申请报告,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复业单证领取表》。税务登记机关经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复业手续,发还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持税务登记证和《复业单证领取表》到主管税务所报到,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自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的情况发生以下变化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
2、改变法定代表人
3、改变经济类型
4、改变地址或经营地点
5、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6、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7、增设或撤消分支机构
8、电话号码发生变化
9、税务登记其他内容发生变化
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变更工商登记内容不一致的,应向税务机关报以下资料:
l、填报《变更税务登记申报审批表》
2、提供变更税务登记的决议和有关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变更工商登记内容一致的,除应向税务机关报以上资料外,还应同时报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有关证件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应将变更事项在税务登记证件的副本中“变更记录”页上填列变更内容和时间(或只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管理系统内进行变更修改)。变更税务登记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中登记项目的,应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同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撒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需要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机关办理注销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需要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向迁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1.应携带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购领发票凭证;公章和财务章;用于结清纳税款、费、滞纳金、罚款和缴销发票等资料:其他有关税务证件、资料先到税务所办理结税、结票和收缴税务证件手续。
2.持税务所开具的已加盖税务所公章和纳税人公章的《注销税务登记审批单》,到税务登记机关(征管法制科)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税务登记机关审核《注销税务登记审批单》后加盖公章,同时,为纳税人开具《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即为办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需要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凭《注销税务登记审批单》到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I、出经营活动税务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累计超过180天的,必须办理报验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是纳税人履行了税务登记义务的书面证明。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l、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办理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税务登记证件只限本纳税单位和个人使用,并亮证经营,纳税人要妥善保管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严禁涂改或私毁税务登记证件,更不得非法买卖或伪造。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更换制度,1年验证一次,3年更换一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更换手续。
[税务登记证的遗失补发]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登报声明作废,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申请补发。然后凭办理登报作废的发票和已经干U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复印件,连同未遗失的《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交税务登记窗口,经税务登记窗口审核无误后按规定补发《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在资料提交后的24小时内在税务登记窗口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为正常履行纳税、扣缴税款义务,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纳税申报的主要方式]
纳税申报的主要方式有: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简易申报与简并征期。目前本地区尚未实行邮寄申报和数据电文申报方式。
[定额征收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核定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地方税收管理中实行定额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是定期定额(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纳税人具体情况,采取定期申报,核定定额或定率,分期缴纳的一种征收方式。
2、是纯益率征收: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纳税人具体情况,采取由纳税人申报经营收入,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纯益率,确定应税所得额,再根据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正常纳税人处理办法]
对于未按照规定申报办理复业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和税务登记换验证手续等非正常情形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税务机关将在媒体上曝光其纳税人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公告其税务登记证件及未使用发票即时作废,其应纳税款将永久追征,一经查处从严处罚。
[吊销户]
长期(1年以上)不按期申报,逃避税务机关管理的非正常纳税户:
遗迹被政府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或执行资格的纳税人。
[地方各税(费)种申报、缴纳税(费)款期限]
营业税: 每月终了后1—10日内。
城市维护建设税: 每月终了后1~10日内。
教育费附加 :每月终了后1~10日内。
文化事业建设费: 每月终了后1~10日内。
资源税 :每月终了后1~10日内。
企业所得税: 每季(一一三季度)终了后l~15日内,部分按月征收的为每月(1—11)月终了后l一15日内;
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报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即:年度申报期为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缴纳税款期为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
个人所得税 :每月终了后1~7日内。
车船使用税 :每年第1季度内。
车船使用牌照税: 涉外企业每年第1季度内。
印花税 :每季终了后1—10日内申报;交纳税款期限:于应税凭
证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完税。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每年4月、10月。
城镇土地使用税: 每年4月、10月。
屠宰税: 每月终了后1—10日内。
土地增值税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单位,在签订转让合同并取得收入(含预售房收入)15日内;经地税机关批准,按季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于每季终了后1~15日内;转让存量房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交易手续时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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