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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地区人大工委的监督,向地区人大工委报告工作。
四、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规定行署各部门的任务和职责,领导行署各部门、地直机构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改变和撤销行署各部门不适当的文件、规定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五、编制和执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领导并管理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
六、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七、依法保护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坚决维护国家统一。
九、行使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办理自治区、伊犁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审核并上报地区内乡、镇的建制和行政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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