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阿勒泰地区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行署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11月29日
阿勒泰地区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切实改善和服务民生,完善既有住宅建筑的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建筑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棚户区改造或其他房屋征收改造计划,经安全鉴定符合加装电梯要求的五层以上(含五层)住宅建筑。
阿勒泰地区城市规划区内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或安装智能代步器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住建部门牵头负责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或安装智能代步器工作的指导工作。
地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便捷高效、易于操作的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审查和把关工作。宣传部门做好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等宣传工作,做到报道及时、准确,宣传到位。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统筹做好项目申报、资金筹集、施工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须经业主充分协商。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要在协商中发挥牵头组织作用;无人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由代管的社区做好加装电梯的入户宣传、协议签订和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五条 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应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并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1.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2.电梯运行、保养、维修、检验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3.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管理的,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机构为责任单位;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的,该产权人为责任单位;属于共有产权的,产权共有人为责任单位。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所需自筹资金及运行使用、保养、维修、检验等费用由业主承担,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进行分摊,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
第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给予相应补贴,对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功能完善加装电梯的,可将中央补助资金纳入政府补贴范畴,不足部分由所在县(市)财政承担,其余部分由业主自行承担。参考标准如下:
1.政府补贴与居民出资比例为7∶3。
2.居民出资额度按照楼层系数确定。加装电梯对本单元首层居民造成影响的,应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商各相关主体确定。以7层住宅为例(一梯两户),以第3层为基数,首层居民不分担,2—7层居民分担比例为0.5∶1∶1.5∶2∶2.75∶3.25。5层、6层住宅依次递减楼层系数。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政府补贴比例和居民分担系数并公布实施。
3.分摊资金计算公式:居民出资额度=加装电梯总投资×0.3/(楼层系数总和)×对应楼层系数/2。
各县(市)根据工程造价具体测算居民应出资额度。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项目,按使用项目资金性质完善项目前期手续。
第八条 政府补贴应纳入县(市)财政预算,县(市)财政资金由项目实施部门申请、县(市)住建部门审核,报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第九条 出资加装电梯中缴存有住房公积金的业主,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个人分摊金额。
第十条 出资加装电梯中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可按规定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个人应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60%。
第四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加装电梯用地应位于既有住宅小区建设用地建筑红线范围内的,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影响房屋结构安全,不得危及公共安全。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 本幢或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加装电梯项目的建设者(以下统称为: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建设者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加装电梯的相关手续。
建设者可以在本幢或本单元中推选1—2名业主为代理人,也可选择原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厂家、总包单位或服务机构为代理人。
第十四条 建设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者应在拟加装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及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就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和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情况,由建设者形成公示报告。建设者在加装传统电梯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或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加装电梯图集进行施工,按照规定履行施工图审查手续。施工图纸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加装电梯施工。加装楼内智能代步器时,由生产厂家进行设备安装。
第十六条 具备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条件的,建设者应当向自然资源局申请规划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1.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加装电梯条件的书面意见;
2.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规划备案申报表;
3.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4.总平面图及立面效果图。
加装楼内智能代步器的,无需办理规划手续。
第十七条 加装电梯规划备案意见通过后,建设者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同时,向房屋所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加装电梯申报表;
2.加装电梯规划备案意见;
3.施工合同;
4.监理合同;
5.审图合格证;
6.建设资金承诺书。
加装楼内智能代步器的,提供下列材料:
1.加装电梯申报表;
2.供货合同;
3.产品合格证;
4.建设资金承诺书。
第十八条 加装电梯直接或间接影响原建筑消防安全的,建设者应当到消防救援机构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条 电梯或智能代步器的安装,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的,应当对其安装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二十一条 电梯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提交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机房(机器设备间)和井道布置图等技术资料。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或智能代步器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移交质量合格文件、电梯钥匙以及有关技术资料。电梯厂家按照约定提供最低免费日常维护保养期限。
第二十二条 电梯或智能代步器安装完成投入使用前,建设者应当依法依规组织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记录。
工程结束后,建设者应将建设工程竣工及相关资料存档。
第二十三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向所在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逾期不办理使用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职责,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是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依法办理有关规划、施工相关手续的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物业公司、街道社区、相关单位应当提供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加装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要求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地区住房和城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 阿行办发〔2020〕7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