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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一)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条例,研究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地区劳动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划;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三)负责统筹规划全地区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研究拟定全地区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全地区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制定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及机构的管理规则;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国家职业分类、技能标准、技能鉴定等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要求,拟定全地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管理意见;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在国家、自治区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订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定地区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及管理规则;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可制度。
(五)制定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规则,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实施规划;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处理制度及仲裁的规范、规则,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处理并监督执行;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六)根据国家工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地区实际,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审核地区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拟定全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硷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全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划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证认定标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贯彻执行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政策 (企业年金),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社会承办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承担全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全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以及宣传教育工作;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业务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按分工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涉外劳动和社会保险业务。
(十二)指导全地区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劳动保障系统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管理所属社会经办机构、劳动中介机构等事业单位。
(十三)承办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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