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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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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阿勒泰地区审计局 |
财政金融审计科、农业农村和企业审计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铅矿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 |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依法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发现被审计单位及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程序。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质量。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依法纠正下级审计机关在行使行政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5.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依法进行监督,促进完善相关监督机制的建立。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2.审计组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