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序号 | 执法主体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备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1999年4月3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2019年3月24日施行) | |||||
| 1 | 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 | 行政处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 | 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 行政处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 | 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 行政强制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4 | 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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